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遵义律师作品)
一、关于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
有观点认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谓想象竞合犯;而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法定刑上,故意杀人罪都重于放火、爆炸等罪,故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如果将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案件认定为放火、爆炸等罪,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会导致罪刑不协调。反之,将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应。将故意以危险方法杀人的案件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利于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的界限,例如:根据传统观点,很难认定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三五人案件的性质。反之,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不致造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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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上的困难。此外,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二款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统一对结果加重犯的认识与处理 ,有利于量刑时全面评价案件情节,有利于将来削减死刑条款。
二、对与自杀有关的案件应具体分析,分别处理。
(1)相约自杀,即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自然不存在犯罪问题,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也不构成犯罪,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认定,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这种类型的案件在遵义市曾出现过,一对情侣因为双方感情不被双方家里人认同,一气之下相约自杀,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未死的男方故意杀人罪,经遵义律师辩护,男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引起他人自杀,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第一,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可能构成犯罪。第二,错误行为或者轻微不法行为(如一般的辱骂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构成犯罪。不能因为引起了他人自杀,就将其错误行为或轻微不法行为当成犯罪
处理。第三,严重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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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其法益侵害达到犯罪程度时,应以相关犯罪论处。例如,诽谤他人,行为本身的情节并不严重,但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便可综合起来认定行为的情节严重,将该行为以诽谤罪论处。第四,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应按该罪行为定罪并可从重处罚。例如,强奸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第五,少数结果加重犯包括了自杀的,应按照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处罚。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应适用刑法第257条第2款的法定刑。
作者:遵义律师
范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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