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的认定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由于是刑法新增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所以,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关注,但在遵义市有不少人利用在银行的人脉关系,通过关系贷得利率较低的贷款,然后以较高利率借给他人牟利,利率从五分至一角以上不等。贷款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动产等担保,因此,在不能收回贷款的情况下,由于有借款人的抵押物可以变现抵债,通常情况下,银行不会去选择报案,因为这样反而增加麻烦,所以此类犯罪行为较少受到追究,导致许多人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必要对此罪行分析,自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信贷资金的管理,无论单位还是个人,从银行取得贷款,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信誉,到期还贷的能力,还要符合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政策,取得贷款不再像以前基本上没有限制,因此,一些急于获得大笔资金,而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便宁愿以高利向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举贷,例如遵义市就有少房地产开发商,通过这种方式向社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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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五分、一角等高利向遵义市的典当行,或放高利贷的社会人员(遵义人称“放水”),以及其他个人借款,在遵义房地产行业较为景气的2005至2008年期间,由于房子不愁销售,借款本息都比较容易收回,所以很多人因此发了财。 一些不法行为人看准这个机会,凭借能向银行获取贷款的特殊条件,将从银行以较低利息套取的贷款,转手以较高利率转贷的人,从中非法牟利,这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金融秩序,必须依法严惩。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信贷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的利率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既包括行为人套取的信用贷款,也包括套取的担保贷款。只要是套取的银行贷款,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高利转贷他人,是指将信行信誉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具体高出银行贷款利率是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法律规定,高利转贷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里讲的数额较大,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所获利差部份所得数额较大,如果利率相差不大,但转贷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违法所得同样可以达到数额较大,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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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行为人是转贷牟利为目的。实践中,行为人从银行取得贷款以后,上级主管机关要求将其取得的贷款转贷给本系统的其他行业,虽然转贷利率高出银行贷款的利率,但行为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奉上级指示,即使有违法所得,也不宜按本罪处理。司法实践中,打击高利转贷罪要与贷款诈骗罪相区别,本罪套取贷款的目的是高利转贷他人,但最终要归还贷款,即使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归还的,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处罚,而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的目的是要非法占有此笔贷款,不再归还,两罪犯罪目的,应当注意加以区别。
曾经有人向遵义市某银行贷款转借给遵义房开商谋取利差,由于房开商未能偿还,导致其不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在遵义山一律师事务所向我咨询后,笔者告诉他后,他还不认为是犯罪,因为他有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担保,认为银行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加之有的放贷银行本身就缺乏这种认识,所以有必要加强普法宣传力度,让大家都知道这也是一种犯罪行为,以维护正常有序的金融运行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遵义律师
201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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