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回 放
2014年9月底某日,被告人王××在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杨洞阳光宾馆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红米)0.1克、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0.5克给李某某(女),获利人民币50元。
2014年10月15日,李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王××购买毒品,双方约定交易地点及数量、价格。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携带毒品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天利快捷酒店158号房间准备与李××交易。在房间内与李某某交易时,被遵义市汇川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红米)疑似物3克(经称量重3克),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疑似物1包(经称量重9.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区公安分局在侦查中发现被告人王××因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经减刑后于2011年7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又贩卖毒品,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累计贩卖毒品13.2克,根据刑法347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刑期在七年以上,并且是累犯,其刑期还要加重,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左右不是没有可能。
被告人王××近亲属在案发后,到遵义市山一律师事务所委托范华勇律师为其辩护。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加之被告人王××系累犯,辩护难度较大。范华勇律师到遵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王××,认真倾听了其描述的案情经过,及时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调阅了全案卷宗材料。阅卷中发现本案存在公安机关用特情引诱破案,以及被告人王××以贩养吸的情节。据此,范华勇律师进行了庭前辩护的充分准备。
2015年2月12日,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庭辩论阶段,范华勇律师提出虽然被告人王××刑期依法应在七年以上判处,并且还具有加重处罚情节(累犯),但本案存在公安机关采用特勤引诱手段破案以及被告人以贩养吸的情节,建议法庭在七年以下对其量刑。汇川区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范华勇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从轻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后被告人王××未上诉,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此案为2015年遵义律师范华勇办理的成功案件。
上一篇文章: 过 失 致 人 重 伤 罪 的 认 定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